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十一期會議──公元一五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(永牧通牒Bulla Pastor aeternus gregem)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1445   
標 題 論教宗與公會議的關係。
教 宗 良十世
內 容

我們認為,我們不能,也不應該對如此不良的皮多利的協定(Sanctio pragmatica Bituriensis),及其所規定的內容,予以撤銷或在良心的安全之下,予以中止—而那在巴西里會議中所頒發的且在會議期間,由皮多里會眾所接納的協定本身及其內容,也不該變更我們(hapi p ytap ),因為這一切的一切,在前任教宗歐日尼四世,把這巴西里會議,移到弗拉拉城—公元一四三七年九月十八日—之後,已由巴西里會議人員所諒解,因而這已不能再有什麼效力了;事實上,一位在任的羅馬教宗,即使他單獨一人,也有超過一切公會議的權威;他召開會議,轉移會議地點,以及解散會議的圓滿權利與權能;這由聖經為證,也有聖教父們以及其他羅馬教宗們的言論為證;而且,(更進一步)不僅我們前任教宗們的法令以及教會典章,都曾證明這個權能,連那同一個大公會議本身,對此也明認不諱—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1447   
標 題 論大赦道理
教 宗 良十世
內 容

一四四七 …為了避免人們,對羅馬教會的大赦道理,及其功效,有所不知,或佯稱無知而自我推諉,或妄加攻擊起見,同時也為證實他們這些人的謊言,無可遁形,理宜受到懲罰起見,我們認為,我們應該藉此通牒,向你說明羅馬教會,即其他各地教會,理應跟隨她,一如自己的母親的羅馬教會,(對於大赦的正確道理如次):

   
註 釋

*當時德國宣道者,講大赦道理,未免過份;而馬丁路德,便乘機公佈九五個命題,以攻擊大赦道理。教宗遂向加葉德樞機,頒發本通牒,以表明教會對大赦的正確道理。

*參閱1448-1449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1448   
標 題 論大赦道理
教 宗 良十世
內 容

羅馬教宗—即掌管天鑰的伯多祿的繼承人以及耶穌基督在地上的代理人,擁有天鑰的權能,(一)能為基督的信眾,除去升天的障礙,而為他開啟天門;(即為他們赦去罪過,並赦去他們因罪所應受的罪罰;赦罪固藉懺悔聖事,但赦罪罰,即赦免他們因他們所犯的罪過,按天主的公義,所應受的暫時性的罪罰,那就藉著大赦)。(二)能為了合理的原因,頒發大赦於基督的信眾,即那些藉著愛德的聯繫,成為基督肢體的信眾,不拘他們在此今生,或在煉獄,都可由於基督及其聖人們的功績而獲得大赦;(三)能利用宗座權威,頒發大赦於生者死者,以分施耶穌基督及其聖人們的功績寶庫;當然,教會習以赦罪方式,頒發大赦於生者,而以救濟方式,習以大赦,轉讓於(死者)煉獄靈魂。

為此緣故,所有基督的信眾,不分生者死者,誰若真正地獲得這種大赦,那麼,他就按我們所讓予的以及他所獲得的大赦的多寡,從他按天主公義,因罪所應受的暫時性的罪罰中,解放出來。

   
註 釋

*參閱1447-1449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1449   
標 題 論大赦道理
教 宗 良十世
內 容

而且,我們用宗座權威,藉著本通牒,裁決所有信眾,都該堅信並宣講上述的道理,如有違者,即將受控而遭受絕罰懲處。

   
註 釋

*參閱1447-1448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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